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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小綦普法】学生在校受伤,赔偿由谁承担?

学生在校受伤

赔偿由谁承担?


案例一



案例二




提问:

为什么案例一中的小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

而案例二中的小健需要承担责任?


律师解答


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第1款规定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案例一中的小芳作为未成年人,她在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活动中,法预见铅球会砸中观赛同学,所以对于小明的受伤不存在过错,无需承担责任。


而案例二中的小健虽然也是未成年人,但因其已年满8周岁,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以其现有的心智,能够认识到故意摔倒同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,但他仍摔倒了小文,故应对小文的受伤承担责任。



那么,

为什么案例一中的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

而案例二中的学校无需要承担责任?


律师解答


《民法典》第1200条规定: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案例一中的学校作为比赛活动的组织者,应当考虑到铅球投掷方向可能存在偏离的意外情形,但其仅划定了比赛场地,未引导观赛学生至安全区域观看比赛,导致伤害发生,属于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
而案例二中的小文受伤时小健故意绊倒所致,学校不存在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情形,因此无需承担责任。







供稿:审管办(研究室)

编辑:审管办(研究室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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